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2023/06/13 10:48:01 查看238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2112日,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在徐某入职时,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1229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112日至2025111日,试用期自2022112日至20221231日。当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又与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徐某的月综合工资为10000元,该工资由底薪加绩效两部分组成。其中底薪为7000元,绩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按照月综合工资的80%计算工资。绩效考核的标准包含三部分:市场部团队人员的组建(20%)、客户信息的获取及跟踪(30%)、个人业绩及整个团队业绩(50%),关于绩效考核的标准,根据实际经营的情况,可作部分的改动,由双方另行约定。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232月6日,此后未到岗工作。据考勤记录显示,徐某202211月出勤21天,202212月出勤25天,20231月出勤15天,20232月出勤5天。截至徐某离岗时,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徐某支付过工资,未办理过社会保险,未缴纳过住房公积金。20233月16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2211-20232月工资26000元以及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814.8元。

【裁判结果】20236月12日,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1.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分5期支付申请人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每期3000元。分别于20237月31日前支付3000元;20238月31日前支付3000元;2023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231031日前支付3000元;20231130日前支付3000元;以上共计15000元。若被申请人有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可按2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申请人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放弃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任何权利。4.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再无牵涉。

【律师分析】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可能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相关分析,笔者在以前撰写的案例分析中已有介绍,此处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分析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行使权利的一项重要证据。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规定敦促用人单位尊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用人单位作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但是,实务中往往因种种事由,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补签劳动合同的外在表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的签订时间即为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劳动合同期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计算。换言之,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订立劳动合同之前一日的这段时间为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间,且在此后补签劳动合同,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情形下,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就多了一份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在超出法定期限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起至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之间的二倍工资。

此外,用工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期限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标注的签订时间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当日的时间。此种行为模式即为倒签劳动合同。因此,有人认为,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详参王林清著:《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5月第1版,第121页)笔者认为,因倒签劳动合同不能很好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且对劳动者而言,其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种行为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支付未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借口,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倒签”时段的二倍工资(即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发生倒签劳动合同行为的前一日之间的二倍工资,以11个月为限)。当然,劳动者通常因无法举证用人单位存在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而遭遇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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