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7 08:43:30 查看1105次 来源:汪建波律师
承租人在合同无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下,违约通知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虽收到通知,但未予回复,能否认定承租人通知解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认为,承租人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且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承租人无约定解除权
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权,因此,承租人无约定解除权。
二、违约方无权单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最高院裁判及司法实践,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催告对方履行的请求权或告知对方解除的形成权,均应当由守约方行使。因此,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依法不应享有解除合同的形成权。
三、双方未协商一致为解除理由,且承租人的行为不符合行使形成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短信通知证据,证明承租人是提出共同商讨处理租赁的提议及愿望,并希望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而非承租人单方直接行使解除合同权,未明确向出租人提出合同解除时间、事实理由,也未要求交接房屋及物品等,不符合通知解除要件。
因此,双方均系协商案涉租赁事宜,且于杰、陆解军始终未与王玉兵协商一致,也未同意解除案涉租赁合同。
四、出租方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因承租人到期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出租人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五、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支付租期内租金并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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