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单位普通员工)法律意见书

2018/12/24 15:15:33 查看1870次 来源:汪建波律师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汪建波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人,根据会见并听取张某某陈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张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张某某系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案涉单位,在涉案单位从事仓管工作,主要负责单位仓储物品的统计工作,领取单位固定收入,其工作、收入均不直接涉及案涉销售诈骗行为。

  且,涉案单位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独立完成业务,均由各部门总经理直接对老板负责。

  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案涉单位涉嫌从事诈骗犯罪行为,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二、张某某客观上仅起到犯罪工具作用

  张某某从事仓管工作,属于单位内部行政事务,主要负责单位仓储物品的统计工作,汇报仓库物品数量,协助领导做好物品收、发工作,而从未直接参与案涉销售诈骗行为。故,其行为与案涉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性。

  因此,张某某在不知道案涉单位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形下,客观上实施的仓库管理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的帮助作用,但综合其主客观考量,也仅起到犯罪工具的作用,且犯罪作用较小。

  综上,建议贵单位查清事实,依法认定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恳请贵单位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小结:

  本案结果为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因嫌疑人确系在主客观上,均不知道单位实施诈骗,对单位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运营模式、产品来源均不明知,故不构成诈骗犯罪。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