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众斗殴犯罪 ——一起成功不予起诉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2019/01/23 11:23:00 查看2247次 来源:汪建波律师

  涉嫌聚众斗殴犯罪

  ——一起成功不予起诉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汪建波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根据阅卷及听取陈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本案起因是对方参与人等人偏听偏信,捏造事实,以欺骗手段,肆意实施挑衅行为,并以斗殴为目的纠集众人

  1、吴某等人未以斗殴目的聚集,未对相约人提出过分要求,更未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

  吴某等人聚集目的是朋友聚会,主观上并无实施暴力的意图,且过程中均无任何违法、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

  直至对方具有挑衅行为,吴某等人也仅要求对方说明原因并道歉,也未实施暴力殴打或暴力威胁行为。

  因此,吴某等人主观上始终没有聚众斗殴目的,也未向对方主动实施暴力行为,只因对方确有过错,要求对方口头道歉,并未提出非法、过分要求。

  2、对方参与人捏造被殴打事实,单方以斗殴为目的实施“报复”行为

  对方人员在不明事情真相时,捏造“被殴打”、“被欺负”等事实,欺骗并纠集众人,明确提出以斗殴为目的,前往案发地,并主动挑起争端,直接引发双方发生斗殴行为。

  因此,案涉主要起因在于对方等人不顾客观事实,肆意纠集众人,挑起并扩大矛盾,实施斗殴行为。

  二、王某某在双方斗殴过程中,未实施伤害行为,参与作用较小,情节较为轻微,且主动制止事态扩大

  1、王某某未实施伤害行为,未致人受伤,不能排除是在混乱中自伤或同伴误伤

  根据受害人陈述,其牙齿掉落系因遭砖头砸伤;而根据涉案人员、证人陈述,均只看到郭某使用砖头参与殴打,其他人均未使用砖块。

  因此,李某未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且受害人受伤原因不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系自伤或同伴误伤的可能性。

  2、王某某行为主要是制止事态扩大化,未积极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

  根据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在发生殴斗后,王某某未积极参与斗殴,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及时制止其他人的的伤害行为,保护同伴免于受更严重伤害。

  三、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抓获经过》、现场监控及涉案人员陈述,案发后,王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始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民警于当日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王某某始终如实交代案涉事实,未有隐瞒,积极配合办案机关。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规定,依法应当认定王某某是自首。

  四、王某某个人特殊情况,不适于长期羁押

  根据王某某及家属陈述,王某某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涉事不深,自幼读书至今,成绩优异,现就读于江苏某大学,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案后发,王某某曾一度羁押在看守所,在办案人员的教诲下,已深刻反省、检讨,识到自己的错误,现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若对王某某长期羁押,不利于按时完成学业,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相关规定,建议贵单位依法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辩护人: 汪建波

  二0一八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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