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被开除,公司要赔钱吗?

2023/12/22 15:41:49 查看162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用人单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直接开除员工,公司要赔偿吗?

案例介绍:

小李于2019年8月27日入职公司处,担任客服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 5000元+绩效工资(根据每月绩效考核浮动计发)。被告小李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含奖金)为 15362.61 元,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小李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需要打卡记录考勤。 离职情况:用人单位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鉴于小李以不正当行为提升个人绩效的事实,行为已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解除。小李均最后工作至2021 年 12 月 13 日。

科技公司认为:小李存在违规刷【评的事实,其中小李合计违规刷/评266条用以证明小李自认存在违规刷/ 评的行为,其中小李通过捏造进线满意度获得绩效奖金1900元,公司方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确认单》,用以证明小李均在入职时签署了《员工手册确认单》,《员工手册》规定“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包括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劳动合同》约定“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被解聘时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

小李认为:用人单位开除其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

一、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6813.05元;

二、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俊玮律师费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系科技公司应否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科技公司向小李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的内容可知,科技公司解除与小李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小李以不正当行为提升个人绩效,该行为已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公证书取证的时间系2022年418日,而小李已于2021年12月13日离职,法院认为上述公证书的证明力较弱,并不足以证明上述工作记录系由小李 违规操作所致。退一步说,即使科技公司用于证明小李存在违规刷/评的事实,但据科技公司自述,小李通过捏造满意度获得绩效奖金为1900元,上述金额并不见得已对科技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的损失

此外,科技公司主张小李该违规刷#评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的行为,但科技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生效时间系2021年3月23日,而小李前述《员工手册确认单》的时间系2019年8月27日,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 2019 年小李阅读和学习的《员工手册》内容与2021年3月23日生效的《员工手册》内容一致。再者,《员工手册》“7.3 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合同”部分第 7.3.2 条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从首次受到严重警告之日算起)”,从该条款内容可知,科技公司尚有对员工处以严重警告的惩戒措施可采取,其直接对小李采取最为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事实依据亦不足。因此,法院认为,原审根据在案证据,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其解除与小李劳动合同关系,应就其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小李存在徇私舞弊、给自己进线好的评价的违规行为,但其提交的公证书、录音文件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此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据此,用人单位需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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