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律问题

2023/12/25 14:12:12 查看111次 来源:宋加秘律师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三、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二)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

(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四)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

(五)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洗钱罪的区别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的区别

第一,主观“明知”不同。帮信罪的明知是一种概括明知,帮信罪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知情;掩隐罪则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上游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罪名不要求确切知晓

第二,行为对象不同。帮信行为的对象是网络犯罪行为,而掩隐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赃款及赃物。第三,行为的阶段不同。帮信罪是提供事先帮助行为,是上游犯罪重要组成一环;掩隐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是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实施的隐匿隐藏赃款赃物的行为第四,侵犯的法益不同,帮信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掩隐罪扰乱的不仅仅是公共管理秩序,还是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第五,行为方式不同。帮信罪主要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而掩隐罪主要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并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行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第一,洗钱罪侵犯的法益主要为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第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种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为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犯罪。

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可以认定为“不明知”。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体实践中,可以重点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价格、交易物品的外观特征、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上下游被告人供述等情况进行研究。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把握的比较宽松,在无法查明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多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上游犯罪成立,辩护律师可以从该角度尝试辩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