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后的调解工作指引

2024/03/22 19:01:29 查看31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薛聪聪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基本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二十一、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管辖、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裁决的基本流程: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材料,劳动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书,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劳动仲裁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01

基本原则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劳动仲裁委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进行,要遵循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清晰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第九十八条)


02

开庭前的调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劳动仲裁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邀请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

开庭前,当事人均有调解解决争议的意愿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调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调解不成,或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开庭。(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第六十条)


03

开庭中、作出裁决前的调解


调解时,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仲裁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调解方案,进行调解。(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第九十九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仲裁立案后的调解工作常见问题及应对


实务中在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出于减少麻烦、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的考虑,愿意进行调解和支付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纠纷一次性处理。此时,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往往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如果司法机关不同意对超出的事项进行处理,大多数赔偿义务人则不愿意进行调解,会选择将司法程序一直进行下去。


劳动仲裁调解书相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后者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机关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而调解书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是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故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处分自己的相关权益,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同样具有该权利。


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劳动仲裁裁决书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及因故被终止执行等问题。


01

当事人在调解书约定放弃仲裁请求

之外的权利-

关于约定“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协议是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双方约定“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意思表示真实,劳动者有权放弃自己的其他未主张的权利,所以从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若该放弃权利的行为,具备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仲裁员对放弃事项进行审查后,核实没有明显不符合常理、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则应当认定有效,对后续重新起诉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但实务中劳动争议双方作出以上约定后,又重新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争议。


相关判例1(支持)

法院认为,原、被告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理应有清醒认识,双方在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仲裁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内容明确清晰,被告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虽然在首次劳动仲裁程序中原告未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在签订“…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的调解书后,原告又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153号判决书)

相关判例2(支持)

法院认定事实:方某起诉用人单位某医药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年终奖差额合计59480元,双方达成(2018)沪0104民初1477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002.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之后方某为补缴社保,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法院判决已有生效的调解书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现重新起诉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参考(2019)沪0104民初22646号判决书)

相关判例3(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提供了工资转账流水、打卡记录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中被告在回答法官询问时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确认劳动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则确认劳动关系是一项独立的仲裁请求,劳动者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请求具有诉的利益,且后诉并没有否定调解书内容,故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得到支持。从法理上讲,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并不直接指向民事权利,故即使双方在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中约定了双方再无其他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也不能仅据此即认为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内容已涵盖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因此调解书 “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争议”不应作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经仲裁调解的理解。(参考  (2020)沪01民终6103号判决书)


02

当事人在调解书增加仲裁请求

之外的权利义务


同样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劳动争议双方在调解书中的约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系行使法律赋予的处分权,因此当事人有权在调解书增加仲裁请求之外的调解事项。实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全面解决,及定纷止争、溯源化解矛盾、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的作用。此外,依据相关法理,若调解内容与案件明显没有关联性,即调解书中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内容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及内容与案件本身均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则需另案起诉,不应在本案进行确认。

相关判例

法院认为:虽然牟某的仲裁请求仅要求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但与在诉讼外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冲突和排斥,其次,协议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及公司盖章及牟某的代理人的签名,现无证据显示上述协议签署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可推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该协议是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处,亦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可予以撤销的情形。因此案涉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参考(2022)粤0111民初19123号判决书)


03

当事人在调解书约定的条款

劳动仲裁委不予确认或

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对劳动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情形: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劳动仲裁委不应支持调解申请事项的情形: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相关判例1

因建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裁定不予执行。(参考(2023)鄂2822执异11号裁定书)

相关判例2

法院认为:王某在申请书中提供了错误的联系电话,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未全面送达,即采用公告送达,可能损害某公司的诉讼权利。此外,《**劳务协议》的签订,王某主张某公司委托他人签署,但从形式上缺少签名,亦无受托人及委托人相关信息,即便在执行异议中王某依然不能提供有效信息,因此劳动仲裁委送达程序不严谨,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未充分全面提交证据并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使得案件重要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本院支持某公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参考(2022)京0102执异291号裁定书)

相关判例3

费县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3月12日向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同时公告“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在裁决书尚未作出的情况下,该公告就要求某公司履行领取裁决书的义务,在程序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且公告未确定闭庭时间,某公司无从判断何时为庭审结束时间及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为何时,无法确定何时视为逾期送达。因此,该劳动仲裁委一次公告送达仲裁开庭通知及仲裁裁决书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合法权益,系程序不当。本院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参考(2022)鲁1325执异50号)



实务建议


对于劳动者一方,首先,起草的调解协议的各条款要合法、明确、符合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在劳动仲裁委进行缺席审判时,要跟进劳动仲裁委的公告细节工作,避免劳动仲裁委对调解协议事项不予确认或劳动仲裁法律文书作出之后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劳动者在签订“双方之间的全部劳动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此类带有处分自己权利的协议后,存在后续主张其他权利而得不到支持的可能性,因此在申请书里,应当尽可能一次性主张全部权利,且劳动仲裁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不必考虑申请事项标的额的大小。

 

再次,因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款前,应该就可以主张那些款项、实际主张了哪些款项、劳动仲裁委至少应当依法支持哪些款项等事项做到心中有数,需将自身的各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再做最终报价和谈判博弈。

 

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需尽可能的将诉求项目全部列举出来,如“调解款已包括了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在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后续若再起纠纷,自身权益获得法院或劳动仲裁委支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增加违约一方的违法成本和巩固协议的稳定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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