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行业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9/01/11 18:01:57 查看2168次 来源:汪丁律师

  律师因自身的职业特点,注定会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且最能精准地监督法律的实施,最能有效地捍卫法律的尊严。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实应当建立起良好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

  一、关于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机制分别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律师的专业水平至少应集中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就是律师的办案能力。首先律师每办理一个案件,对于专业问题是否分析到位,准确地说,就是指法律适用是否可以把握精准,这关系到案件的根本走势,不能把明明可以打赢的官司因为法律适用不正确而打输了;其次就是诉讼技术操作,是进是退,证据如何把握,何时起诉抑或撤诉,还有财产保全是否必要等等,也关系到案件的收尾效果;最后就是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这是案件事实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根本性问题,能做成律师的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是基本上具备的,但是有些案件需要律师明察秋毫、海底捞针,需要律师肯花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能以证据给法官在认定事实上足够的确信,这就需要律师在调查取证上精益求精。因此,办案能力至少要包含三个要素,法律适用、诉讼技术、调查取证,这在律师的案卷中完全可以体现出来。

  第二就是律师的服务水准。对于律师而言,当事人的评价比什么都重要,律师总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性格、文化水平、经济收入层次决定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仔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案件的各种情况、把法律上的一些规定及涵义给当事人解释清楚、告知根据案件的情况存在哪些费用开支,总之,应当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律师的服务水准如何,案件办理完结之后,完全可以进行回访调查。

  第三就是与侦查、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评价律师的专业水平如何,除了体现在当事人的评价,还体现在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工作衔接,律师是否及时的跟进案件,坚持自己的主张,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左右,不为了达到目的进行一些非法操作,能够捍卫司法公正,往往需要在工作衔接上,这应当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进行考察。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机制:

  机制必须是有效可行的机制,律师协会应当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确定由谁来履行律师的考评工作,明确权责,尤其是规定执行不力的各种责任,然后把考评工作向社会至少向全体律师公开,确保考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师协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及司法部、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在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的问题。

  对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价工作应当交由律师协会来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全体律师进行监督。没有一家机构比律师协会更清楚律师行业的特点及遇到的各种问题,交由第三方机构恐怕体现不出一流的专业性,而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第一会增加政府的工作负担,第二难以确保监督一定到位,无法杜绝权钱交易的事情发生。总之,司法部、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是进行监督,各律师协会是进行落实,可以将这些权责和评价体系制度化。

  三、关于确定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的体现形式的问题。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的体现形式应当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这可能是广大律师都能接受和受到鼓励的评价结果,而高级律师、中级律师、初级律师容易给社会直接的等级印象,不利于初级律师的执业和成长,他们可能会因此受到歧视。

  四、关于参评条件、评价内容和标准的问题。

  (一)可以划分律师专业领域开展评价,至少要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进行划分,但是应当根据地域来确定,比如在落后的县级地区,可以放宽这一要求,比如金融类法律服务,在县级地区是做不起来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需要,那么,就无法划分出金融类律师,甚至连房地产行业律师都很难划分出来。

  (二)相应专业领域和层级的参评条件应根据律师所在该领域内的收案量来决定,如果某领域存在大量诉讼案件,则应当准许参评;其次对律师能参评几个专业领域不应进行限制,只要律师业务出色,社会评价好,进行限制是没有意义的,并且,律师的精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在多个领域内承办大量的案件。

  (三)对于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应当以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内容作为基础进行细化量化,体现律师专业水平的指标可以划分为法律适用、诉讼技术、调查取证等,其次把对当事人的回访及对侦查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作为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可以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五、关于如何科学设计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及根据律师专业水平的变化及时实现动态调整的问题。

  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应当与时俱进,但首先要形成制度,应当以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内容作为基础,可以先组织专家审阅案卷,其次进行综合测评,同时公开每一步所进行的工作。

  六、关于评价结果如何运用、需要建立哪些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如何与相关制度衔接的问题。

  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的参评依据,同时作为其他诸如优秀律师的评奖标准,并且可以将这些融入中华律师协会的章程。

  汪丁律师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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