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经济纠纷咋处理?

2019/03/01 13:46:10 查看231127次 来源:陈先顺律师

  小天(化名)是小丽的前男友。恋爱时期,小天多次以520元、1314元金额的红包向她表达爱意。一年时间,小天陆陆续续向她发了约5万元的红包。

  不过,在分手当天,小天要求小丽写下欠条,为的就是让她还这笔钱。

  小丽极不情愿地在欠条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一年后,前男友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归还5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天在微信上给小丽发红包转账,这一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民法通则,应以返回财物纠纷处理。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小天给小丽发红包、转账钱款的行为虽有赠与性质,但小天给钱的前提是希望能和小丽处对象。两人最终分手,小天的目的没达到,为公平考虑,小丽应酌情返还50%,即25000元。

  【律师分析】

  (一)恋爱中的赠与行为

  1、互赠小礼物

  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物是一种爱意的表达,是爱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记录下双方美好爱情的幸福时刻,具有“仪式感”的爱情往往能够走得更远。即便将来女友变成前任,这些礼物在去留上,不存在法律介入的问题。

  2、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如车、房

  (1)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力转移即,动产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过户登记为转移。也就是说:车,你还没有交给你女友之前;房子,你还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你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撇销权。

  (2)法定撤销权

  一旦所赠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可以撤销。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不当得利返回请求权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互赠对方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行为应视为自始不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人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归还财务。

  3、彩礼

  当你谨小慎微的处理着你们的恋爱关系并且按照当地习俗,彩礼虽然很高,但也东借西湊的给了。终于等到了结婚前的最后刻,但又是一个绿意盎然的早晨……现任变前任。这彩礼怎么办?没关系,只要依照一下法条依然可以要回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婚房归属问题

  房子对婚姻到底有多重要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在新《婚姻法》下,房子的归属问题如何判断?

  1、婚前以个人名义全款购房,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婚后还货,还货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房,属于共有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方名下(儿媳/女婿),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属于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婚前分手,婚后离婚,法院均可判决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6、婚前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双方对于房屋按婚后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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