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所称“非医保用药”是否应赔?

2019/04/02 09:17:56 查看3675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以及平时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笔者常常会被问及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说伤者医疗费里面有非医保用药,他们不承担的,这个该怎么办?遇到这个问题时,伤者往往想的是保险公司不赔会不会驾驶员(车主)也不赔了?而驾驶员(车主)想的是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是需要我来赔,还是我也不用赔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真存在像保险公司所说的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不用赔偿呢?

  首先,关于何为非医保用药,在伤者就医过程中,所花费的主要分为甲类、乙类、丙类药物。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而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伤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而丙类药物是指不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的药物。

  其次,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非医保部分,一般都是经过理赔员或者保险公司代理人逐项进行核算后得出的具体金额;针对该部分费用,一般会由驾驶员(车主)或伤者本人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承担。如果驾驶员(车主)不愿意承担,或者承担得比较少的,则伤者可以不接受调解,进而进入审判程序。如果伤者认为可以自行承担一部分,且对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接受的,那么就可以促成调解。

  最后,在由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中,尽管保险公司会依据与投保人(一般为驾驶员或者车主)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对于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提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但是,法院一般对此是不予采纳的。但是,判决对于驾驶员(车主)不利的是需要由驾驶员(车主)承担法院诉讼费,所以在法院调解阶段不收取诉讼费的前提下,一般可以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接受调解。

  【法律条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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