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算工伤吗?

2019/04/08 14:30:50 查看1293次 来源:孔民律师

  上班期间在厕所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那么在单位食堂吃饭摔伤,是不是也能够认定为工伤呢?

  张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不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食堂已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支持了这一说法。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做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械部门的员工。2016年9月26日,在单位食堂吃完饭后,张先生在食堂地上踩了没被打扫的粥和豆浆,不慎摔倒。经过医院诊断认定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2017年6月13日,张先生向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请和要求,要求鉴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情况调查验证后,认为张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况,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吃早餐是属于工作原因还是准备工作。社会保障部门将食堂视为生活区,与工作场所不同。不予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张先生认为:食堂位于单位的后院内,不仅在单位正常的管理范围内,而且吃饭的目的是去工作,这也属于预备性工作。因此,在食堂摔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认为,张某系在食堂吃饭时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故不予认定工伤。“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而用人单位设立食堂,性质属于职工福利,食堂虽为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属于单位附属的“生活区”,与张某作为数据管理的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关于张某提出的吃饭是属于预备性工作的申请理由,社保部门认为,“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张某早上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此外,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

  那么张某在单位摔伤既然不构成工伤,那他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摔倒是因为食堂地面没有及时清理导致的,那么单位作为食堂的管理部门,对食堂管理不善,张某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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