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宗保律师:从律师角度谈情侣分手的“青春损失费”

2019/06/01 00:23:31 查看1013次 来源:张宗保律师

  深圳张宗保律师:从律师角度谈情侣分手的“青春损失费”

  原创作者:张宗保律师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广州)

  一、案例一则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古某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于2013年共同出资购买的深圳市龙岗区X号房产,首期款925398元,由吴某支付325398元,古某支付60万元;双方同意房产归古某所有,吴某协助古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古某自行承担;古某返还吴某支付的首期款325398元,并补偿吴某青春损失费294602元,合计62万元;吴某已经带走的13万元,为吴某已经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和工资补偿,双方均无异议。上述内容中,关于古某补偿吴某青春损失费294602元的约定,系以金钱方式补偿吴某与古某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相关内容和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两份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和条款则不存在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之情形,古某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仍应当依约履行。”

  二、律师点评

  1、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未明确规定对“青春损失费”的处理;

  2、“青春损失费”在深圳地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主流原因是裁判者认为此诉求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就是:“以金钱方式补偿交往期间逝去的青春时光与社会主义道德观相悖,不利于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

  3、“青春损失费”虽然在法律上面临极大的诉求落空风险,但是不妨碍当事方通过私下协商方式进行约定以及给付;

  4、法律角度理解的“青春损失费”为狭义,不包括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5、 “青春损失费”即使得到支持,大概率也不会是大金额,亦即将有关的医疗费、营养费转化或纳入“青春损失费”而诉求之。

  三、法律规定/裁判指引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十六、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张宗保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现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执业主办律师、百度百科认证律师、深圳图书馆法律讲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会员。张律师曾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对社会民生事件发表法律意见,有兴趣可百度“张宗保律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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