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什么?该如何行使?

2019/06/04 14:53:53 查看1007次 来源:杨秋娅律师

  小Q在处理大量的离婚协议当中发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都没有注意,也未能引起当事人足够的注意,但是这个问题却是对离婚双方和孩子都很重要的问题。它就是——离婚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也许很多小伙伴们不知道探望权是啥,也不知道探望权该怎么约定,怎么行使,那今天小Q就带大家了解了解。

  01.

  探望权的含义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这样的规定希望达到的立法宗旨是,虽然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避免的伤痕,但是希望父母之间还是能尽量多看望多关心子女,不能因为双方的婚姻状态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尽量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02.

  探望权的产生

  探望权的产生依附于双方的离婚行为,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没有离婚的当事人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说法。探望权产生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例如:以视频的方式见面还是电话的方式沟通?或者当面见面?除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还有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例如:是在周末才能看望孩子还是其他方便的时间?是在抚养孩子的一方的家里看望孩子还是在某某公园?这些约定都不是硬性死板的约定,都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工作情况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对探望权如何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根据合理的情况进行判决。

  03.

  探望权的中止

  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殴打孩子、灌输危险的价值观、有吸毒赌博等各种恶性行为等等。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望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已经消失,则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探望权,继续行使探望权。

  04.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探望权的规定,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例如: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未抚养孩子的一方看望孩子,或者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看望孩子等等。简而言之就是双方约定了探望权该怎么行使,什么时候行使,具体怎么行使,如果有一方违反,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未行使探望权约定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对未按照约定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执行不能针对子女的人身,也就是说这个法律的规定,仅仅限制有探望权的主体。并且,如果子女已经满8周岁,对是否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05.

  结语

  总之一句话,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别忘了约定子女的探望权哦~子女探望权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地点记得约定哦~如果有一方违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针对孩子哈~记得在离婚协议里面明确约定探望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单独就探望权的约定作为起诉的理由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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