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2019/07/08 15:15:21 查看1328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例:

  1999年,张某的父亲单位给职工按成本价分配公租房,张某和父亲协商,由父亲出名,张某出钱,房子归张某所有。张某购房后,在这套房子里住了将近20年。2019年,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的哥哥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名下的这套涉案房屋,张某在法庭上反驳:“这个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应该归我所有,不属于父亲的遗产,不能分割。”由于该案的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的名下,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就会认定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的房子。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继承分割。

  为什么呢?

  《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高院作出了以下的解答:

  一、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脸。

  京创点评

  在本案中:

  由于该案的房屋登记在张某父亲的名下,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就会认定该房屋属于张某父亲的房子。张某如果认为房子不属于父亲,应该另案提起权属纠纷的诉讼,而张某没有这么做。因此,法院就依法按照张某父亲的房屋进行了遗产继承分割。在判决后,张某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案由定的是确权纠纷。结果很明显,被法院再次驳回。

  按照高院作出的解答,张某的诉求应该是请求配合办理过户,而不是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张某可以再另案提起一个合同纠纷,把自己的大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和已故的父亲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合同约定。如果能在下一个案件当中被法院认定,其和其父亲有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那么张某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然后要求其大哥赔偿其损失。这样,张某的权利就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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