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纠纷频发 律师支招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2017/01/19 15:05:08 查看3213次 来源:周传豹律师

投资理财纠纷频发  律师支招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2008年2月21日,依法律师事务所周传豹律师马吉英律师接受《城市快报》记者的采访,就当前的热点——投资理财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并对如何确保合法权益为大家支招。

    相关报道发表于 2008年2月22日《城市快报》《社区/法制》版(第18版)。(http://epaper.tianjindaily.com.cn/cskb/cskb/2008-02/22/node_4608.htm)

投资10万 年收益仅39.6元
投资理财纠纷频发 律师支招如何确保合法权益

  随着2007年投资理财的大牛市一路狂飙突进,普通百姓对“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句话也有了切身的感受。人们惊喜地发现,深藏在银行的“家底儿”是可以“钱生钱”的,甚至比工作收入还多。于是,新开户的股民每天有几万到十几万;基金一发售就立刻被抢购一空,以至于不少“跟风”人都不知自己买的是什么。

  与此同时,各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在加剧,每到银行或者邮局办理业务时,经常会遇到工作人员推荐理财产品。然而,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理财“零收益”事件,让众多投资者发现,收益与预期相距甚远,因为理财而产生的各种纠纷越发引人关注。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记者请律师为大家支招。    本报记者 胡春艳 摄影记者 谷岳

  2006年年底, 陈先生的母亲斥资10万元购买某银行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为1年),按合同规定预期收益率为0-16%。但到收益支付日( 2007年12月28日),银行公布该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只有0.0396%, 陈先生的母亲最终只获得39.6元的收益。

  对此, 陈先生深感不解:“银行方面宣称,理财产品预期最大年收益率为16%,且上不封顶,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即使达不到16%,也应当在16%附近吧。没想到,最后连活期存款的收益都赶不上!”虽然多次交涉未果,但他向银行提出的三点质疑令人深思。

  质疑一:牛市收益为何为零?

   陈先生说:“得知结果后我很吃惊,因为一年来上证指数从2000多点上涨到5000点,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呢?” 陈先生分析了他母亲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里面写明了该期理财计划挂钩的4只股票,而这4只股票在过去的一年中有3只上涨,最高一只涨幅96.2%;只有一只下跌2.62%。“在这么好的收益下,银行给理财投资人的收益为何几乎是零?我明白理财有风险,这样的结果怎能让投资者接受呢?”

  银行解释

  银行是不能拿投资者的钱直接买股票的,我们投资的是一个期权,因为这是一款保本产品,我们将本金部分投资了固定收益的票据,然后拿所产生的利息部分投资另一家机构的期权产品。投资者收益是与这个期权产品相关的。

  质疑二:是否存在暗箱操作?

   陈先生指出,在投资的一年里,他的家人曾经去银行咨询过该产品的阶段运行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说没有相关数据和报表,在银行的网站上也没有关于该产品相关情况的介绍。也就是说,一年中没有渠道查到有关这款产品的财务情况,这是暗箱操作。

  银行解释

  有的挂钩理财产品是按天计息,有的是按季计息,还有的按年计息,情形并不一样。比如这款产品,合同上说明是按某一天的股市收盘价依照收益公式来计算的,不是像基金产品那样每天给一个净值让投资者查。

  质疑三:产品设计有无瑕疵?

   陈先生请专业人士对这款理财产品的合同进行专业分析,专家认为该产品收益的设计有问题,因为只有在产品挂钩的这4只股票同时涨跌并且涨跌幅度一样时,才能获得16%的最大收益。而正常情况下产品零收益的概率非常高,竟然超过90%!

   陈先生怀疑银行设计部门当初是否有基本的判断,并指责银行设计的这种理财产品完全欺骗了投资者。

  银行解释

  我们同期发了7款产品,只有这一款收益为零。对产品的选择有赖于投资人对市场的判断。对 于陈先生所质疑的问题,是他对产品的误解,而并非银行产品设计中存在问题。

  律师析案

  据了解,在目前频繁出现的投资理财纠纷中,导致投资人与银行争议的焦点之一,源于投资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在购买时银行所宣传的预期收益率差距非常大,这往往让一些投资人感到自己被银行误导才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典型的理财纠纷案例,周律师分析了以下几点:1.客户 陈先生的母亲与该银行签订的理财合同合法有效。也就是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2.该理财产品设计有缺陷,应予改进。按照专业人士对这款理财产品合同的分析,只有产品挂钩的4只股票同时涨跌,并且涨跌幅度一样时,才能获得最大收益,即零收益的概率超过90%,那么银行方面又何必发行这样一种理财产品?一旦发现这个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以免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损失。

  3.银行方面有责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应明确告知投资风险,让投资者先进行理性地分析和判断,再做出投资决定。4.银行方面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若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完全暗箱操作,缺乏监督,往往滋生蛀虫,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披露投资进展对双方有利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如实地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说明该产品的优、缺点,可能的收益率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周律师认为,银行方面要做到:如实介绍,慎重产品预期,认真签订合同与风险承诺。否则,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很可能眼花缭乱,无法做出理性的选择。

  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第16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第25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第29条)。

  银行至少

  每月提供一次账单明细

  马律师分析,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这些都对银行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消费者应充分运用这个权利,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周律师认为,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不仅是告知投资者理财的进展和效果,也是接受广大投资者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提高投资理财水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投资者不畏惧投资的输赢,而在意一种知情权。试想,如果拿出一笔资金交给他人理财,却不知如何缩水的(尤其是在牛市中),谁能够做到心服口服呢?

 

“保底条款” 合同无效

  “委托理财,保证年收益率10.3%”,面对证券公司这样的广告,很多投资者蜂拥而至。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该类保底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法院的回答是,无效。一旦发生诉讼,投资者不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底收益,而且有可能连本金的同期银行利息也无法拿回。

  楼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证券公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证券公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诉至法院。最终虽然查清了事实,但法院仍只判决证券公司返还楼某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

  周律师分析,该案中证券公司代客理财,许诺了保底条款,确保其年收益率10.5%,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支持保底收益。

  【律师说法】 代客理财 两种保底条款无效

  同样是在受托一方为证券公司的情形下,马律师分析,约定保底条款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两种情况,保底条款都是无效的。既然保底条款是无效的,那么其收益及亏损应当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情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损失作出承诺。而不具有委托理财资格的证券公司,则不允许进行代客理财。这类合同本身属于违法性质,是无效合同。

  情况2.对于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果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根据上述《证券法》,也属于违规。

  马律师分析指出,《证券法》明确禁止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禁止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禁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一旦出现这类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善意投资者可以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获得一定的赔偿。

 

“保证收益”要区分对待

  那么证券公司之外的主体,从事理财顾问活动时是否可以规定保底条款呢?周律师表示:

  信托合同承诺保底 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产品或办理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当事人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违者应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责任。

  银行理财不得保证 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因此,银行代客理财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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