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2019/07/25 16:48:47 查看1423次 来源:孔民律师

  案情

  父亲欠债无财产,小孩名下370万元被冻结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时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但其2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却有370万余元的大额存款。经法院裁决,将该账户予以冻结。

  在此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因与张某产生借贷纠纷,最后被法院判败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但是,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2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这2个孩子名下的4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万余元,于是冻结了这些账户。

  孩子的母亲姜某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孩子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

  经执行法院查明,赵某一直躲避法院调查,至今仍下落不明。2个孩子一个13周岁,一个3周岁。冻结的4个账户均由孩子的母亲姜某代为开设。根据交易明细显示,孩子的账户中一直有频繁的消费、转账或现金收支记录,以及在商场及超市消费、缴纳水电费和汽车加油费等生活费用的记录,甚至还有多达100万元的资金往来。姜某称是孩子接受亲属赠予所得,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赵某的孩子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家人又不能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孩子的父母,执行查封并无不妥。

  ●法院可冻结为逃避执行而转移的财产

  既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使的只是管理权,而并非所有权,因此,在被执行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财产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只能申请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只能执行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依法取得的财产,执行申请人无权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应当执行。否则,将是对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的公然侵犯。

  但是,并非所有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都不能作为可执行财产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将财产转移给其子女,则其赠与行为无效,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仍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来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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