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购买名画≠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019/08/02 14:59:44 查看2115次 来源:刘贵林律师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常常因其错综复杂而被蒙上一层面纱。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向我们倾诉:我已经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了这幅画,那么这幅画的所有权和著作权难道不是应该由我所有吗?回答当然不是了,这个问题涉及到了美术作品中著作权与物权分离时的权利保护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揭开美术作品背后所蕴含的著作权以及物权相关知识这层面纱。

  一、美术作品上的著作权与载体物权的区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美术作品主要是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是作者具有独创性发表的智力成果,但是该智力成果必须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呈现出来,故美术作品就具有了著作权和载体物权双重属性,作者不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同时也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二、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其载体物权分离时的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购买者购买到名画后理所当然享有该作品的所有权,但购买者并不完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其仅仅享有的是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而该作品的作者虽然不再享有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其仍然享有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何为展览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其载体物权分离时应如何行使权利

  当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分离时,著作权的专有性和物权的排他性使的双方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冲突。各项权力主体应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力下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当购买者在行使其物权的过程中,绝对不可以侵害作者的相关著作权,如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篡改作者的身份,对作品进行改编,将作品上传至网络等。

  当然,虽然各项权利都有明确的归属,稍加不慎就会侵害到对方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双方在协商之后能够达成一致意愿,那么双方均可行使对方的相关权利,从而双方均可获利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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