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岗?

2019/08/05 18:18:06 查看1193次 来源:刘堂律师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为了配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的,属于自主用工权的体现。但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不想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采用“调岗”的方式逼走劳动者。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二、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那么调岗将属于合理范畴,劳动者主张赔偿的话将得不到支持。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调岗的合理性进行证明。如何判断用人单位的调整具有合理性呢?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三、调岗与调薪同时进行

  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同时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工作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的理由进行说明。

  用人单位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等方面,综合说明其调岗调薪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就其调薪行为提供正当理由的,则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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