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不弱反招祸

2017/01/19 15:06:52 查看677次 来源:张皓律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朱允x在其家院内,因倒垃圾问题与邻居尹改x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朱允x持菜刀将尹改x左面部砍切至皮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朱xx的供述,被害人尹改x的陈诉,证人杜青x,刘自x的证言,嘉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示意图,伤检照片,扣押,移交手续,物证菜刀1把,公安机关初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人朱允x系自首。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允x处罚。

被告人朱允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重大过错,朱允x系自首,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朱允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系被害人尹xx系东西邻居,平素关系不睦。2014年7月17时30分许,被告人朱xx与被害人尹xx在其院内,因向院东墙外倒垃圾问题与尹xx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朱xx持菜刀将尹xx左面部砍致皮肤裂创,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朱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杜xx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前因及被告人朱xx持刀砍伤尹xx左面部的时间,地点,过程;2.被害人尹xx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7日30分许,因被告人朱xx倒垃圾问题,其在被告人朱xx宅院内与朱xx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朱xx用菜刀砍其左面部;3,被告人朱xx对持刀砍伤尹xx左面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嘉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检照片证实尹xx的伤情;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及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6,物证菜刀经当庭辨认,被告人朱xx供认系其砍伤尹xx时所用;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允xx案发当日主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xx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的身份;亦有证人刘x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交手续‘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相佐证。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允x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允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所提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允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服刑从判决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二、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评析:以上案例中,朱允x是外地人来到山东,其丈夫一家都是老实人,与邻居尹xx系东西邻居,过去为宅基问题发生过争执,朱允x觉得老是被欺负,在本次为倒蒜皮之事争执中失去理智,弱者逞强出手伤人,带来牢狱之灾。邻里之间如何化解矛盾,平静自己的内心,需要多些理性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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