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没有了,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19/08/15 13:50:20 查看1050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案件事实:

  2016年1月铁牛与翠花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两人订婚,铁牛给付翠花彩礼110000元,并给付翠花价值3435元的钻戒一枚、价值9377元的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价值1576元的足金和田玉挂件一枚。2016年农历腊月20日两人举行婚礼,后双方同居生活。2017年5月19日,铁牛为翠花购买5.20节日礼物Au750耳钉一对。2017年8月初,翠花离开铁牛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翠花的陪嫁物品有沙发、茶几、餐桌、电视柜各一件、餐椅4把、被子四床、四件套一套。黑土系翠花之父。铁牛请求法院判令翠花、黑土返还彩礼149239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铁牛和翠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铁牛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铁牛主张返还的活羊1000元、衣服2600元、礼品8660元、手机2799元、电动车3300元、耳钉1080元、红包1000元系双方恋爱、共同生活期间为表达爱意而送,非传统意义上的婚约彩礼,故对这些不予支持。但是,对于翠花认可收到的彩礼11万元、金项链、金手链、钻戒、和田玉挂件的返还请求予以支持。后,翠花主张将陪嫁物品折抵彩礼,但铁牛不同意。法院最终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本地经济情况、翠花嫁妆的贬值情况等,酌情翠花返还铁牛彩礼款60000元,铁牛返还翠花的陪嫁物品。

  翠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回娘家暂住是为了让被上诉人去看病,并没有提出分手。同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在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并且,双方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存在生活期间的各种花费,应当去掉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翠花与铁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缔结婚姻关系,铁牛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翠花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铁牛对其隐瞒年龄、病情等情况。关于翠花主张的一审法院未考虑其带往铁牛处的价值1万余元的其他物品问题,其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且在一审中,除铁牛认可的相关物品外,经法庭询问,翠花、黑土表示对结婚用品及家具记不清,因陪嫁物品系女方个人财产,故一审法院对相关陪嫁物品认定后并作出判决,正确。关于翠花认为一审判决返还彩礼60000元显失公正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考虑了给付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嫁妆贬值等实际情况并进行了酌情扣减,此在一审法院裁量幅度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翠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分析: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那么当男女双方分手之后,彩礼能否要回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哪些是彩礼?毕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礼物以表达爱意的行为是比较常见的,是否这些互赠的财物都能认定为彩礼呢?答案是否定的。彩礼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惯的,并且给付的金钱金额较大,财物价值较高的,才会认定为彩礼。就像本案中,铁牛主张返还活羊、手机、红包等财物的,法院认为这些仅是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而赠送的,不能认定为彩礼,故不能返还。

  在明确彩礼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当办理了结婚手续,如果双方未生活在一起的或者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给付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理解为“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铁牛要求翠花以及翠花之父黑土一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是否可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诉讼方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是适当的。至于最后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就要根据实际接受彩礼的人是否是父母以及其他证据来判断了。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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