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死亡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之继承人协助继续履行合同?

2021/12/19 11:02:28 查看1150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案情】

2016年1月23日,王某(买受人)与吴某(售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案涉房屋,双方确认于2016年4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关于付款约定为:王某于签订该合同当日向吴某现金支付房款30万元,王某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吴某现金支付房款10万元,王某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吴某现金支付房款110万元,王某于双方至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且交易中心出具以王某为权利人的他项权利证明后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150万元给吴某,此款由银行一次性打入吴某指定账号内。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王某另向吴某支付装修补偿款90万元。2016年1月23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支付房款30万元。吴某于2016年2月9日死亡,王某向吴某的继承人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遭到上诉人方的拒绝,王某因此未再继续支付剩余房款也未获实际交付系争房屋。后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剩余360万元房款缴至法院证明自己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能力。

 

【法院判决】

与吴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和吴某均应恪守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吴某过世,该事实不导致吴某与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然终止。三上诉人作为吴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未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也应当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吴某生前的债务,该债务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包括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王要求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三上诉人向其交付系争房屋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王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16)沪01民终10452号

 

【律师分析】

在此类纠纷中,出卖人之继承人常以出卖人死亡、合同终止为由拒绝履行,那出卖人死亡后该合同是否终止呢?

事实上,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虽然出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但是,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最后,双方当事人亦未约定此种情形下合同终止。因此,出卖人之继承人关于合同自然终止的主张,于法无据。

那么,继承人又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呢?

在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此条规定中的“债务”显然并非专指金钱债务,当然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因此,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