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地铁“咸猪手”入罪 小议猥亵行为的入刑标准

2019/08/29 11:48:51 查看1298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8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该案系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罪的案件。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目前,该案件仍在侦查中。

  一直以来,公共场合的“咸猪手”令人深恶痛绝。它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给受害人带去难以平复的身心伤害,也挑战着社会秩序和风气。好在随着法制建设和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咸猪手”受到行政拘留等相应的惩罚,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上述行为虽然可恶,但一直只都被处以行政处罚,上海地铁的“咸猪手”涉嫌强制猥亵罪而被批捕,这一“首例”带给我们许多问题:其在地铁上触摸女性胸部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触摸未成年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用《刑法》对之加以惩罚是否失之过重?这一处理方式是否有参照性,今后对公共交通上的“咸猪手”是否都需入刑?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成立强制猥亵罪或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具有强迫性,以外力或心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害人的反抗,以实现猥亵或侮辱妇女的目的。根据新闻,王某某车厢内,紧贴坐在被害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触摸两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实是以紧贴、抱臂的姿势掩人耳目、寻求机会偷偷触摸被害人。这种偷偷触摸的行为既不是暴力,也无法对被害人形成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胁迫。所以,王某某的行为从客观上说不具有强制性,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同理,也不成立侮辱妇女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据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为儿童。据此可知,猥亵儿童的行为不需要暴力、胁迫性质。案件中,受害女性之一是未成年人,如果这名女性未满14周岁,则王某某在地铁车厢中当众公然触摸儿童胸部的行为其实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被从重处罚。

  再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为了从严而突破法定的刑种和限度,否则既不能维持刑法的尊严和良善,也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据上文分析,王某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也需查明受害未成年女性的具体情况。上海检方以强制猥亵罪批捕的决定,似乎值得商榷。

  最后,上海检方以积极探索“咸猪手”入罪为出发点,对王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捕,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是否具有指导性和参照性?一方面,这无疑加大了惩处力度,可以更好的震慑犯罪,维护公众特别是女性们的尊严。但另一方面,如果类似案件都以犯罪论处,可能存在畸重的风险。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行为,能够以行政处罚加以惩处、教育、引导的,如果也一概以犯罪处理,会否过分耗费司法资源?这些问题也都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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