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2019/09/03 15:02:31 查看1093次 来源:文开齐律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郭某到某金属制品厂做锻造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郭某被诊断为结核病。之后,该厂给予其12个月的医疗期。当医疗期至第7个月其病情有好转时,郭某找到了一份既轻松,工资又更高的工作。但郭某没有将此实情告知工厂,而是向工厂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称,因其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故提出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厂方面则认为,郭某在医疗期内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非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由此发生争议。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起解除,并责令工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郭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调解生效当日,工厂一次性给付郭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医疗期内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二是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

  医疗期内,劳动者能否提出辞职呢?回答是肯定的。《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此条款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

  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另外,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放弃,只要这种放弃符合我国《民法总则》第18条之规定,即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在医疗期应享

  有的权利,劳动者仍要辞职,是应当准许的。

  那么,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呢?当然不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 354号)第20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显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来不需给付其经济补偿金。但考虑到其它情形,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给

  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不仅不违背法律规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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