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

2019/09/05 14:20:55 查看1130次 来源:高迎春律师

  南京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南京某公司是2014年成立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该公司提供网络租车交易平台和手机APP租车软件。车辆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实名认证注册成为会员,出租人将出租车辆信息发布在公司平台上,公司实地考察出租车辆并安装GPS定位。承租人在租车平台上搜索租车信息,向公司提供押金和租金,绑定银行卡,定制出租车辆。承租人和出租人线下交付车辆。租车期满后,承租人将车辆返还给出租人,公司通过平台将租车费用交付给出租人,将车辆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2015年5月4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本田雅阁小型轿车发布在公司租车平台上,公司为车辆安装gps。郑某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向公司平台支付押金和租金后,承租张某车辆。郑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后,张某将车辆交付给郑某。2015年5月5日,公司平台发现车辆GPS已被郑某拆除,车辆最后的定位地点在山东省淄博市。公司风控员工立即通知张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与张某一同前往追车,但未找到张某的车辆。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山西临汾警方抓获一名汽车销赃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供述张某的车辆是经过他转手倒卖出去了。山西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并向公司出具张某车辆的鉴定报告,鉴定张某车辆价值十余万元。

  张某认为公司作为租车平台对张某车辆的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车辆灭失的赔偿责任及营运损失。张某将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公司有无侵权行为;2、人民法院能否审理本案的民事纠纷。具体而言,包括:(1)公司作为居间人有无居间过错;(2)如存在过错,应承担何种责任;(3)因本案事实与郑某的犯罪行为有关,本案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尽到严格审查的居间义务。

  1、公司严格审查承租人郑某的身份信息。

  公司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已严格审查车辆承租人郑某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公司核实身份信息时,是要求承租人郑某手持身份证原件,用手机将本人头像和身份证原件共同拍摄,从而防止他人冒用身份证租赁车辆。公司已尽到严格审查承租人身份信息的居间义务。

  2、公司收取承租人郑某缴纳的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

  公司收取承租人郑某缴纳车辆押金及违章押金,公司尽到收取承租人押金的居间义务。

  3、张某自愿与郑某成立租车订单,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与郑某之间是自助下单、自行交易、自行交车,由张某直接将车辆交给郑某,公司未参与车辆交接过程。

  4、公司为涉案车辆装置GPS定位器,提高居间服务质量。

  公司为张某的车辆装置GPS定位系统。便于查询租赁车辆的行车轨迹,控制租赁车辆风险,这说明,公司的居间服务是高质量的。

  5、公司不承担车辆的转移交付风险。

  张某与郑某达成租赁协议后,是由张某将车辆直接交付给郑某的。在车辆交付前,车辆的风险由张某承担;车辆交付后,车辆的风险由郑某承担。公司作为居间人,从未控制过涉案车辆。因此,公司不承担车辆的交付风险。

  6、公司代张某积极追踪车辆、向派出所报案、协助警方调查,尽到忠诚勤勉义务。

  公司作为合同居间人,没有为张某追寻车辆、报案的法定义务。在租赁期间内,公司发现车辆可能存在风险,第一时间追踪车辆、报案、协助山西警方调查,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尽最大努力为张某挽回财产损失。上述行为说明公司尽到忠诚勤勉义务。

  综上,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系合同居间人,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提供媒介服务,且已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二、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郑某涉嫌犯罪有关,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张某车辆的承租人郑某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郑某涉嫌犯罪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判决结果】

  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退还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案例评析】

  公司作为租车平台,仅提供租车居间服务。车辆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线下交易车辆,而公司不参与车辆的交接。承租人取得承租车辆后,将车辆通过黑市交易处理,已涉嫌刑事犯罪。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承租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向公司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信息的普及,网络租车方便快捷,出租人和承租人只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租车。但,车辆出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租车或门店租车等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骗取车辆并通过黑市处理,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财产。一旦发生刑事犯罪案件,被害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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