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时担保公司要求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否合理

2019/09/24 14:25:27 查看1506次 来源:叶春雨律师

  贷款买车时担保公司要求签订了一份《续保承诺书》,承诺必须在与担保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要求指定为贷款银行,问该承诺书是否有效。

  答

  这个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贷款买车时大部分担保公司都会要求签订类似续保承诺书的文件,约定内容大致为:“本人自愿在与贵公司或贷款银行有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不间断、足额投保贷款银行要求的险种。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司乘险、不计免赔险等。保单原件交由银行保管,并在保险特别条款中指定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撤销保险,绝不选择与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无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投保。”对于这个承诺书,在购买车辆时有的担保公司会放在一堆文件里让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有的会直接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和违反承诺后果,让你自由选择是否签订。贷款购买车辆时,车辆保险第一年一般都是在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了,险种也比较齐全,费用一般比较高。而第二年、第三年自己购买保险时,就会去选择自己中意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方便且更加实惠。此时就存在违反了承诺书的行为,担保公司就会认为你构成了违约,要求退保、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预交款押金等费用,甚至扣押车辆等。

  目前这类纠纷进入法院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该承诺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遵守承诺,否则构成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承诺书中要求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办理投保额和要求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相关的附加险及银行要求的其他险种等,妨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类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担保公司要求签订类似的承诺书并不是全无道理,在贷款买车时,车辆是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损毁灭失可能会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相应的担保公司也将面临风险,因此要求购买齐全的保险,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那么我们即使不在承诺书中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也应当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也不能出现只购买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这种行为,如果出现仍然构成违约。

  综上,对于续保承诺书我们不能认定全部无效或全部有效,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会出现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况,因此我们在签订类似承诺书时要看清具体条款,慎重考虑,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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