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法律解析

2019/09/24 14:28:20 查看1987次 来源:叶春雨律师

  债务加入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第十七条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债务加入人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作为债务移转的一种形式,需要债务加入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第三方的债务加入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涉及对他方增设义务,亦应有第三方同意加入的意思表示。”这里最高院更加强调债务加入人的明确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林向民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借据是确立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林向民在巢湖信泰公司向庄虹虹出具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落款处签名,可以看出,林向民向庄虹虹做出了与巢湖信泰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债务加入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中借条、承诺书等文书上签字并承诺共同还款,当然应排出为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债的转移等。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人的担保。二者均具有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性质和功能,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债务加入和担保有其相似性,但本质上不同,实践中经常将二者混淆使用,仅在文书中表述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明。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具体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第三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旺立达公司主张为债务加入,而李俊生主张系连带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目的、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综合考虑上述约定的性质。本案中,益安煤矿向中翔集团借款2000万元系用于煤矿改造事宜,李俊生作为益安煤矿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与益安煤矿的经营行为和实际收益存在利害关系,其亦直接参与了本案所涉益安煤矿股权转让和借款过程,并直接向中翔集团支付了200万元款项,故其在《借款合同》中承诺的对益安煤矿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仅仅是为了益安煤矿的利益而承担责任,其对此亦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因此,李俊生在《借款合同》中作出的还款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由此可见债务加入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是法院综合判断的结果。

  债务加入不只停留在民法理论中,而是已为司法实务所认可。尤其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因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理论界及中国司法实务界均认可债务加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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