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了,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2019/09/24 14:27:29 查看16409次 来源:叶春雨律师

  问:执行案件中,被执行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了,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形。

  一、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如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被注销后,其股东、出资人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要为以上几种情形,其他情形不详尽列举。在申请注销公司时工商部门一般会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并未通知债权人进行实际清算,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即股东明知道对外负有债务而恶意注销公司,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案件中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在申请期间,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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