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你主动辞职的,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

2019/09/24 17:40:54 查看1065次 来源:刘堂律师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说法:因为你主动辞职的,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

  不管你们听没听说过,反正我是听说过了。

  一位好朋友,我管他叫崔哥。崔哥替他的老婆的闺蜜的老公A(这么神奇的吗)打电话,咨询的就是这个。

  A同学就是主动辞职的,HR还特意解释了一下:因为你是主动辞职的,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

  我问什么时候辞职的?答曰两年前。我……

  大家思考一下:HR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种可能是这个HR在忽悠劳动者不懂法,另一种可能则是这个HR不懂法。

  对此,我做了一个小范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遇到过这种情况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只不过,有的劳动者像A同学一样被成功忽悠住,错过了仲裁时效;而有的劳动者不信邪,及时委托律师成功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不少非专业人士和极少数专业人士都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开除、辞退劳动者的时候,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首先,需要严肃地说明一下: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

  其次,我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了,为什么还会有人产生这种认识呢?

  以下是对我所许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的整理,得来不易,且读且珍惜!

  1.混淆了“主动辞职”和“个人原因辞职”

  “主动辞职”,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原因辞职”呢?这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原因,类似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个是方式,一个是原因。这怎么能一样呢?可就是有很多人把这两种情况混为一谈。他们这个逻辑生成的过程是这样的:

  个人原因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个人原因辞职=主动辞职»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如果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里面的关键点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存在误读

  按照“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逻辑,有些类似于“谁提出,谁有错;谁有错,谁担责”。

  这其实是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存在误读,基于这种误读,很容易得出标题里的结论。

  理论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多种学说,比如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赔偿责任说等。

  但不论哪种学说,都不是按照上述逻辑来理解经济补偿金的。

  正常来说,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可能面临着或长或短的失业期。经济补偿金正是用来“保障劳动者顺利度过失业期,为其再就业提供一定的保障”的,这才是其真正的性质。

  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来看,其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长期而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未能保持稳定劳动关系时,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翻看《劳动合同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既有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又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否,不以“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据,而是以“因为什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依据。

  综上所述,凡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还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总结

  实践中,除了上文讲述的“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误读,还有很多法律问题被错误解读、以讹传讹,既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错过仲裁时效),也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承担经济补偿金)。

  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对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保障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与法同行,与您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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