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不予减刑案

2019/09/27 15:48:40 查看1176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一)基本案情

      罪犯彭某(男),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犯在宣告缓刑期间交通肇事,被原审法院撤销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彭某于2012年6月28日交付到驻马店市监狱服刑。2013年12月,驻马店市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在被法院宣告缓刑期间交通肇事,在事故发生后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有能力履行民事赔付时却变卖家产转移财产,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治,情节极其恶劣。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2号刑事决定书,将对罪犯彭某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

      (三)案例评析

      自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1997年的规定相比较,从严规范表现之一即是确立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和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相关联的原则。明确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本案中,罪犯彭某在被宣告缓刑期间交通肇事,主观上已表现出不思悔改其罪;客观上,在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变卖财产的形式转移财产,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情节十分恶劣。提请减刑的前提条件是罪犯认罪服判,罪犯彭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并无认罪服判、悔罪悔过之心,据此,认定罪犯彭某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法决定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予以退回。如此,以督促服刑的罪犯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责任,解决有财产执行内容之生效裁判的空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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