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019/09/28 13:15:27 查看1346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法院的立案条件,又不撤诉的,由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以原告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以判决形式对原告的实体请求予以否认的行为。

      二、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特点

      驳回起诉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起诉解决的是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属程序范畴,故适用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具有灵活性,从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审理判决前,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均可裁定驳回起诉。3、驳回起诉裁定适用程序法,只对原告,上诉期间为十日。

      驳回诉讼请求的特点:1、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实体范畴,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故适用判决。2、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一般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不适用于诉讼的各个环节。3、驳回诉讼请求一般适用实体法,不但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反诉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期间为十五日。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清求的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四种情形,第(四)种范围较广,例如历史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合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驳回起诉。对于上述情况如果人民法院经表面审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愿意撤诉的,则亦应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新的法律事实致使原告的起诉根据丧失,原告又不撤诉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审理之后才确认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原告又拒不撤诉,亦应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和驳回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原因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被查证推翻或否定;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4当事人诉请的争议在诉前已经得到解决;5被告不适格。

      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只要经过开庭审理,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方式不同的一种误解,裁定适用于诉讼的各个环节,不仅只停留在庭前审理阶段,例如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如果发现判决书中有笔误,仍可适用裁定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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