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授权品牌之外的酒水,是否构成违约?

2019/09/30 11:23:34 查看1240次 来源:冯信元律师

  一杯酒的余韵,飘散在暖阳中细细回味;一杯酒的甘苦,掺拌在一盏时光中慢慢流逝。古有贵妃醉酒的无奈,有武松豪饮三碗不过岗的霸气,亦有曹操青梅煮酒论英雄,李白斗酒诗百篇,而今天故事里的主人公,虽不是胸怀韬略的思想家,也并非满腹经纶的文人墨客,但他却是懂得分享酒,开了家卖酒的店。

  单某为了在自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酒水,找到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单某(乙方)“买酒水送保险”特许经营权。加盟店经营的酒水及其他货物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及配送,乙方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生产使用。

  合同还约定,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三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范围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前述行为,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加盟费的50%作为违约金。

  《加盟合作协议书》订立后,某商贸公司提供了主要为A系列白酒和B品牌红酒的酒水。

  但在合作期间,单某又在店铺中销售了,其他非某商贸公司供货的酒水,某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请:

  1、确认某商贸公司与单某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已于2016年6月24日解除;

  2、判令单某支付违约金75000元;

  3、判令单某返还尚未销售的酒水;诉讼费用由单某负担。

  被告单某辩称:

  被告的确在店内其他区域销售了其他酒水,不过已经明确标识为销售柜台,代销保险赠送酒品柜台仍然保留;且2016年4月,经与某商贸公司协商,双方同意结算后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面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1《加盟合作协议书》是否可以解除?

  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与单某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信的履行各自义务,双方之间系代理销售合同关系,并与车险相结合。某商贸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加盟合作协议书》已于2016年6月24日解除,单某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2某商贸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尚未销售的酒水?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承诺书,单某尚未销售的酒水,应当返还。

  单某的酒水均由某商贸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配送,酒水名称以及数量,根据双方之间的结算往来,某商贸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主张提供证据,但其未提供任何基础性证据,其要求返还剩余酒水的主张,属诉讼请求不明确,对此本案不予理涉。

  3被告单某是否构成违约?

  单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的酒水,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违约责任按加盟费的50%计算。因双方的加盟合同已于2016年6月解除,2016年4月已达成解除合意,故违约金数额法院确定为25000元。

  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单某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已于2016年6月24日解除;

  2、被告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违约金25000元;

  3、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通常情况下,加盟方与被加盟方系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因加盟方使用了被加盟方的品牌,双方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因此,被加盟方应加强对加盟方经营活动的监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同时,作为加盟方,应严把进货关。必须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否获得授权、以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尽到审查责任,避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他人品牌商品,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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