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双方不正当的关系为由索取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10/08 18:22:14 查看1289次 来源:郑章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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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这两个字并不陌生,也许很多人平时嘴上就会说道。但是法律上的用词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比如:敲诈勒索罪。很容易无意间就涉嫌犯罪。

  双方不正当关系也是敲诈勒索罪的频发点,现实生活中诸多以向网络媒体公开双方关系或者向某一方配偶公开此不正当关系等为由,索要钱财或者奢侈品等。更有甚者美其名曰: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那以公开双方不正当的关系为由索取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案件】

  (2019)浙0122刑初6号

  案情很简单,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发生过多次不正当关系,并被王某留下不雅录音。2018年10月份,王某因无钱还信用卡,就跟刘某说要公开不正当关系以及录音,除非刘某给5万元。

  刘某迫于家庭压力,于10月11日就向王某的银行卡转账了19000元,并承诺会另外再付31000元。

  转账完后,刘某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情为:刘某被王某敲诈勒索伍万元。之后王某就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那么:王某以公开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要求刘某付5万元人民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

  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这个案件,王某与刘某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情人),然后王某基于这种特殊关系来索要5万元归还信用卡,并不构成威胁,并没有严重涉及犯罪的范畴,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种观点:王某向刘某索要财物时,正是利用二人的不正当关系(情人)进行威胁,会使刘某内心产生恐惧,迫使刘某交出财物,涉及到的财产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本质上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辨析】

  本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敲诈勒索罪本身法律上的解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从其四大构成要件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甚至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例如:名誉)。侵犯的对象则是财产。

  客观要件: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式,细化到司法解释的解读,就是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各种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其实也就是说,不要求现实上产生恐惧,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

  内容上也不限制。比如:知道他人犯罪,告发本身是合法,但是以本身合法之事进行威胁索要财物,也属于敲诈勒索。

  方法上也没有限制,比如可以明说,也可以暗示,可以语言,也可以动作,可以本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他人转达。

  本罪在生活中如不注意,极容易构成,因为平时我们交流并不会考虑那么多该说又或者不该说,如果开个玩笑,对方当真了,那其实也是会被牵扯进刑事犯罪的漩涡。

  主体要件:本罪以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因为法律上的解读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简单的意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借此威胁,不构成犯罪。但是债务人威胁债权人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时,就很可能涉嫌该犯罪。

  一般的敲诈勒索罪可能会表现在对人身的威胁上,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愈演愈烈的反而是以关系、以举报等进而威胁索取财物。原来的人身威胁,本身威胁行为即违法,而改变为以关系、以举报等,本身的威胁行为并不违法,这个时候就需要综合考虑全案,进行判断。

  比如:本案如果王某仅仅对刘某说要公开不正当关系,公布不雅录音,并没有任何想要索取财物的行为,那这个公开行为,本身不犯法。

  但结合法律规定,刘某在本案中,是为了保住名声,为了家庭不受影响,而王某又是为了索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从而完全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之本案存在既遂与未遂,存在退赔退赃及被害人谅解,最终达成了缓刑的目的。

  【律师经典案例】

  2019年本律师经办的一个敲诈勒索罪,是侄子以叔叔的婚外情为威胁,要求叔叔支付5万元人民币,并最终实际获得5万元人民币的案件。最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了不起诉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完美的结果,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存在,不影响未来的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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