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9/10/09 15:56:12 查看1353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那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五、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

  六、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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