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办案件谈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失,业主是否担责

2019/10/10 16:46:04 查看1707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裁判要旨

  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业主有过错的才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吴某某诉刘某甲、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吴某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租住案外人刘某乙的房屋,租期至某年某月某日届满。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刘某乙、刘光红户及被告刘某甲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刘某乙、被告刘某甲户土木结构房屋,烧毁刘光红户民房,烧毁刘某乙、原告吴某某及被告刘某甲、罗某某户家具、家电等生活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某某市公安消防大队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火灾损失统计表,认定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元,其中原告吴某某户的经济损失为Y元。本案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被告刘某甲户民房厨房内灶台旁地面,起火原因为堆放于地面的糠自燃引燃周边木材等可燃物蔓延成灾。被告刘某甲的上述被烧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罗某某,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时,被告罗某某系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任何个人违反预防火灾法定义务的,应当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虽然本案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被告刘某甲所有的房屋内,但本案火灾事故发生时,该房屋已由被告刘某甲出租给被告罗某某,且发生自燃的糠也是被告罗某某所有并由其存放、使用,故本院认定被告刘某甲客观上难以对发生自燃的糠进行直接控制、管理。第二,本案中,发生自燃的糠是农村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物品且不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或危险性,对糠的存放使用亦未超出农村日常生活范围,故本院认定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刘某甲对作为承租人的被告罗某某存放、使用糠的行为并无过错。第三,本案损害后果是因糠自燃引发火灾事故所致,但被告罗某某作为糠的所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生活中对发生自燃的糠的管理使用无过错。第四,虽然本案中糠的自燃属于偶然事件,但被告罗某某作为糠的所有人,其对发生自燃的糠具有实际的管理控制能力,糠的自燃并非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对于被告刘某甲关于本案中糠自燃属于不可抗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第五,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甲未居住于火灾现场所在的房屋,客观上难以及时报告火警或采取灭火措施,但被告罗某某当时身处火灾事故现场却未能及时发现火情或及时报告火警。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刘某甲对被告罗某某存放、使用的糠发生自燃的事实无过错,其对因糠自燃引发火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作为引发火灾的糠的所有人,其对糠的管理使用具有过错,未尽到预防火灾发生的法定义务,应当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云2301民初1989号 原告代理人:温显俊,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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