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替别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吗?

2019/10/30 15:36:50 查看3088次 来源:刘堂律师

  近些年来,社会上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公司老板,开始让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是自己的司机来“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竟也欣然同意。

  作为法律从业人士,建议这些“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及早抽身:这不是馅饼,而是陷阱。

  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A法定代表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的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法定代表人具有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等诸多权利,但在公司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要在公司里担任相应的职务,通常是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执行董事和经理这样的职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

  然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这就意味着这些“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其本身无法控制的。

  当公司找上门来主张赔偿责任时,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才会深刻体会到什么叫“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2.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除民事责任风险外,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容易触犯的刑事犯罪类型有:商业贿赂类犯罪、伪劣商品类犯罪、重大事故类犯罪、走私类犯罪、涉税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等。

  在上述罪名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罚金、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事责任。

  除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之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因配合调查、执行而出现被拘留传唤、限制出境或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被设定从业限制,影响个人的声誉及生活、工作。

  B法定代表人易上难下

  对一家公司来说,法定代表人记载于公司章程、公示于工商登记,其任免程序都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并办理登记手续。

  当老板需要你挂名法定代表人时,什么章程、决议、工商登记程序等,自然是一路绿灯。但是,当你不打算做这个挂名的“傀儡”时,就没那么容易了。

  不是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吗?难道还能强迫我做法定代表人?司法实践中,不乏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案例。

  在周某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根据周某提交的电子邮件,在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中,与会人员均表示对于周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另行召开会议进行商议,周某对此亦表示同意。虽然周某不认可该邮件的内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在周某未提交有效公司决定或股东会决议情形下,采用司法裁决的强制变更方式,既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也不符合公司法人相关登记管理,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

  引用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811号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如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举证证明公司已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不代公司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一旦公司在决议这一环设置障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想“下贼船”就会很困难。

  C挂名免责协议不一定能免责

  实践中,不少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求签订免责协议、承诺书等,希望通过“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等条款,免除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来,任何时候都不缺少明白人,但他们还是不够“明白”。

  有一个词叫做“商事外观主义”,即指行为人的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如果相对人对公司对外公示的外观事实(工商登记)产生合理依赖,并依此作出了法律行为,即使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观事实认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实控人的私下约定(比如免责协议、承诺书)对外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会产生极强的公示效力。如需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挂名协议中的免责事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控人签订的免责协议或者要求实控人出具的承诺书,并不一定能使其免责。

  D结语

  鉴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易上难下、无法完全免责等因素,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面对此类挂名请求时予以拒绝,否则等同于将自己置身于重重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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