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小律课堂:大一新生体测身亡,浅谈其中的法律关系

2019/11/02 13:47:35 查看1277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大家早上好,小律今天早上一起来就刷到一则令人心痛的新闻,据徐州医科大学官方微博消息,10月27日上午9时32分左右,该校一名学生在1000米长跑体质测试时于600米处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其通过孩子同学处了解到,事发时该生被人撞到。据她提供的其和该同学的聊天记录截图,这位同学当时位于跑道内侧,杭某在其外侧,有女生从草地往跑道跑去时撞到该同学,继而该同学将杭某撞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工作人员称,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这样的事件发生实则令人惋惜啊,18岁正是一个青春绽放的年华,惋惜的同时,小律今天借着这则新闻,给小伙伴们讲讲其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因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当中,所以小律以本新闻报道为假设情况,据其同学提供的其和该同学的聊天记录截图,这位同学当时位于跑道内侧,杭某在其外侧,有女生从草地往跑道跑去时撞到该同学,继而该同学将杭某撞到。

  1、该横穿跑道女生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以上法律规定,小律认为,假设当时所述情况属实,那么该女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大家都觉得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应该适用哪一条来确定学校的侵权责任呢?

  翻开《侵权责任法》一看,关于学校的责任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18岁的小杭在大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我们依据哪一条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律认为,以大学作为“体质测试”工作的管理人或组织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是没有问题的,若在体测工作过程中,确实证明校方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方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死亡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好啦,以上就是小律今天整理的关于《大一新生体侧身亡》这则新闻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小律希望这次事件能给广大学生、校方敲响警钟,做好各类突发情况的提前预防工作及应急处理预案,愿此类悲剧不再上演,愿逝者安息!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