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怎么处理:一切以孩子为本

2020/04/21 20:24:01 查看1076次 来源:赵梅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近年来离婚在我国已成为高发现象,由离婚纠纷衍生的各类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导致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的矛盾也因为子女抚养问题的无法解决或者处理不当而激化。

  许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咨询到百小律的时候,除了财产分割问题,最为关注的也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毕竟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离婚是改变不了的既定事实,但对孩子的爱是本能,源自血缘亲情。“我有没有机会争取到抚养权?”这是当事人普遍会问的问题。

  那么今天百小律就来带大家了解下相关内容。

  抚养权归属规定两周岁以下普遍: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延伸:一般来说如果是男方起诉离婚,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特殊:一、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院形成两周岁内小孩一般由母亲抚养的原则可能是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但婴儿期毕竟由母亲照顾最为适宜,故在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年。俗话说“三岁定八十”1~3岁是孩子人格形成最重要的时期,母亲的陪伴尤为重要,故而在没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一般是判给母亲。

  两周岁以上一、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二、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双方抚养条件

  双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双方父母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生活环境如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破裂对一个孩子来说已经是极大的伤害了,如果夫妻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不能妥善的处理,无疑对孩子是二次伤害。

  这个世界,有多少人是别人生命中的匆匆过客,每段婚姻的开始都是亿万分之一的相遇。小律希望在婚姻中遇到问题时,夫妻们能够先理性沟通,解决问题。如果确实婚姻走到了尽头,一定要多多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下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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