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2019/11/05 17:01:39 查看1376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3日,**区居民,住**市**区**南路134号。身份证号:6227********30177,电话:15*******14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又名胡晓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4日,**村农民,住**区居民,住**市**区**南路134号。电话:13*****80。

  上诉人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甘0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全额合同欠款及相应的欠款利息、滞纳金、追讨欠款的费用;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夏**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胡**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于1996年8月31日发到河北省安国市“安国天水经营部”4吨多当归药材,委托该部代为销售,被上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药材乘机偷出后以个人名义予以出售并将全部货款占为己有,被上诉人得知消息后从陇西赶至安国市,索要合同价款无果。同时被上诉人因贪污案件由天水市检察院负责追查,无奈之下,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欠款条据作为凭证,上诉人讨要欠款往返60多次仍未追回合同欠款。

  一、被上诉人胡**占有的4吨多的药材在当时总价值为50000元,并非欠款条据中的14849元,这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一审法院应在查清该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所有的当归药材的数量进行摘抄,其销售价格远低于上诉人的报价,有两份数据表格可进行比对,上诉人的总价值为29871元,被上诉人的销售总值为14849元,两者数量相差304公斤,合同总值减少15022元,合计为44863元,同时被上诉人的债务人尚欠被上诉人17000元,这也包括在该买卖合同中,合同价款总计61871元,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欠款金额为50000元。

  二、上诉人对销售当归药材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被上诉人将偷盗的药材进行出售无货单及发票为证,应以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主。

  三、对于本案的追讨欠款所花费的费用136261元、24年的欠款利息288000元、滞纳金270000元,违约金另行商议,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合同数额计算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四、被上诉人及其叔父交出的1万元,至今未出收据,判决中多次进行调解的陈述无中生有,其叔父的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诉人的陈述不予认可,对相关证据未予以支持,对该事实的认定不清。

  根据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一审判决在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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