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了兼职的员工,公司赔了18万

2019/12/05 15:55:04 查看1250次 来源:刘堂律师

  近些年来,社会就业情况比较严峻,很难再轻易地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了,不少城市里的年轻一代对自己的收入不满意。因此,许多人会在本职工作之外做些兼职,缓解下身上的经济压力。

  从利益角度出发,企业总希望员工将所有时间都贡献出来,不允许员工在外兼职,很多企业碰到这种情况后更是直接将员工辞退。但是,直接辞退兼职员工,可能并不是一个好方案。

  案情概述

  王某毕业于国内知名美术院校,201X年X月X日入职美术培训机构某公司,担任美术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资为2万元。

  平时上课之余,王某还在某童年公司有一份兼职,平均每周12个课时的工作量,为王某增加了不少收入。

  201X年X月X日,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王某发送了《辞退通知》,称因王某在其他公司兼职,严重影响了在本公司的教学工作,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认为,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讲课,与在某公司的工作时间并不冲突,且自己负责的教学质量也并未下降,某公司辞退自己不合法。

  因此,王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幻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某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辞退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但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某公司提出后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王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2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按照4.5*2*2计算,故赔偿金的数额应为人民币18万元。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某美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就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但是,却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解除权,如本案引用的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同时与两家或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就需要向劳动者提出改正的要求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否则就会如幻美公司一样败诉。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类似于本案中王某的劳动者,都能拿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存在兼职情形时,是可以明确要求劳动者予以改正的,劳动者如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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