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否得到支持?

2019/12/10 21:52:33 查看1502次 来源:张克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侵权类案件受害人有权主张误工费损失。但关于误工费,以交通事故类侵权案件为例,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支持误工费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侵权方总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抗辩受害人对误工费的请求,而在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明确误工费是受害人应侵权事件所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并未将误工费的确定与受害人的年龄联系起来。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退休并不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法定退休年龄应是劳动法上的概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再称之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得再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误工的“工”指的是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

  其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时,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我国现行推行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女性退休年龄的改变不意味着女性劳动能力的天然延长,而是综合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福利制度、人类身体状况等各方面做出的一个更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整,况且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开始实行延迟退休年龄,预计未来男女退休年龄都将达到65周岁。将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联系起来,会导致司法与现实的脱节。

  我们以三类人群为例,一是终身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在实际生活中,农民是没有退休制度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仍然需要从事农业活动,甚至可能是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如若一位农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因此必然耽搁农业生产,减少收入,其误工损失没有理由不得到支持。第二类人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终身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以其特定技能有着稳定的收入,比如自由撰稿人、摄影师、律师、个体工商户等,对他们而言同样没有退休年龄,但一旦因交通事故受伤,将导致收入减少。第三类就是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因能力强或者岗位需要存在着返聘的情形,返聘后仍然有收入,遭受交通事故后就不存在误工损失吗?换一类侵权案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来说,一位55周岁的女性在工地上做小工,并且多年以此为收入来源,不慎摔伤致残,在后续主张误工费时难道就不支持了吗?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中青年人群(或者精神病人)遭受交通事故后,这些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院也是不会支持其误工损失的,原因很简单,他们没有劳动能力,就没有收入减少的可能。综上,是否支持误工费与法定退休年龄无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收入为准。

  从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判决书中,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被更多的法院采纳,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对法院判决是否支持误工费有一定的影响,体现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受害者应当提供证明收入减少的证据,如收入凭证等工资发放记录,无法提供的可以通过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来证明职业状况或者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职业状况(农民、自由职业者等),而保险公司或者侵权人有异议的话则应提供证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而不是仅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出抗辩。

  综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法院应当审查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实际减少收入的情况,未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收入减少的,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也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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