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该款项全部转入夫妻另一方账户且另一方对此知晓,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12/15 09:54:21 查看1284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案例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出借人借款,且该款项全部转入夫妻另一方的账户,对方知晓该银行卡的存在及持有状态,应认定对方对该借款明知且同意,系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案涉借款系用于借款人个人赌博,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9日,孙向边转账48000元,2015年4月21日孙向边转账50000元,2015年4月22日孙向边转账45000元。另,2015年7月6日案外第三人张向边转账90000元。对此,孙提交张的说明,证明张代孙给付的上述款项。以上金额共计233000元。针对上述款项,孙称,以上款项都是王对其进行的借款,一开始双方没有打条,但王一直没有还款,故2015年7月22日孙要求王出具了以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孙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庭审中,孙认可虽然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250000元,但是孙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了利息17000元,因此实际出借金额为233000元。

  关于还款情况,王、边提交边文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明细,证明2016年8月4日向孙偿还本金50000元。孙认可王、边已偿还50000元,但主张偿还的是利息,并认可王于2015年5月22日偿还利息7000元,2015年6月26日偿还利息2000元,2015年6月27日偿还利息5000元,2016年7月22日偿还利息5000元。以上共计69000元。

  关于催要款项情况,孙提交其与王的微信记录,证明其最早于2015年9月17日向王催要款项。另,王申请法院调取了边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上述银行卡在澳门有消费记录。并称虽然银行卡在边名下,但由王使用并在澳门取现消费,而边从未去过澳门,边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情,应为王军个人债务。

  另查,王、边于199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

  上述借款发生在王与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边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与王对上述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律对孙要求边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争议焦点

  关于涉诉借款为何全部转入边的建设银行卡账户问题,王称因为王用边的名义注册了北京XXX商贸中心,边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需要,边申请了建设银行卡,公司经营期间经过该银行卡走账,当时注册公司和办理银行卡均是王和边共同办理的。王称该银行卡由王持有,并用该卡在澳门赌场开的户,借款全部用于赌场上了,边对此借款并不知情。配偶一方能否据此辩解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结论是否定的。

  法院判决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借款事实发生在王和边婚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全部转入边的建设银行卡账户,而边对于该银行卡的存在及持有状态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另外,王和边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王个人赌博,本案不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故边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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