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学历入职,一审判支付赔偿金。二审判决撤销,不予支付

2019/12/15 13:23:18 查看1040次 来源:申思律师

  虚假学历入职,一审判支付赔偿金。二审判决撤销,不予支付

  案情:

  公司招聘时要求提供真实学历,唐某应聘时仍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签订后唐某又签订《任职承诺书》承诺提供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后该虚假学历的事实被公司发现并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欺骗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公司不予支付唐某赔偿金的诉请。

  大然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唐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的时候一定要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尤其是有些重要的工作岗位。工作单位对于某些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因此,不要为了拿到一份高薪的职务,而做出不利于将来自己发展的前景。因为,一个谎言肯定需要很多谎言去圆!这个问题只会陷入越来越恶化的情况,这个问题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化。并且在此情况下,也会为自身的职业生涯埋下随时可能被引爆的炸弹。

  大然律师提醒您,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如实填写自身的信息,实际上,公司看到的并不是你华丽的个人简介,而是你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获得客户满意的认可,为公司创造出价值的大小等,而不仅仅是你的学历,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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