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涉嫌犯罪,当心

2020/01/02 17:14:23 查看1314次 来源:王庆杰律师

  我们日常生活中,行走在大街小巷、小区楼廊道角,本来风和日丽,却偶有空中突然坠物,造成飞来横祸,给我们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人们本来宁静的生活平添一份不安因素。

  生活很多实际案例表明,这些突如其来的空中坠物多半是人为造成,有的是因为业主住的楼层较高,不方便下楼倒垃圾,图一时方便,从窗口随手丢向楼外;有的是因为平时本来没有随手向窗外丢垃圾的习惯,但因为家里装修、维修等临时产生了较大量的垃圾,为了节省雇人清理的费用,就从窗口抛出;有的是因为夫妻吵架,抡板凳、砸家具,不管不顾把生活用品丢向窗外;有的是因为楼房空间有限,一些闲置的生活用品,比如花盆、坛罐等放在阳台上,随时有坠落的危险;更有甚者在家里喝闷酒,为了撒气,把东西抛向窗外……各种原因,不一而足。在一般人的意识里,随手向窗外丢个东西,东西是自己的也不是别人的,有什么大不了的,顶多就是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个人素质不高而已,只不过是个道德问题,受到道德谴责。实则不然,高空抛物,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危险,严重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安全,因而是违法行为。

  网上12月21日发布一则消息称,近日,福建建瓯一小区里有一个醉汉因为酒后心情不好回家,除了把自己的电视砸坏外,还从家中六楼前后几分钟内抛下一只水桶、六个凳子。有一个行人当时刚好路过,坠落的水桶擦肩而过,虽然没有砸到身上,但被桶中的水溅了一身,吓得着实不轻,很是后怕。该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消息中的醉汉显然已经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所规定的罪名,如果警方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男子将面临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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