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购买瑕疵商品,谁赔?

2020/01/08 20:42:39 查看1371次 来源:王庆杰律师

  1月6日腾讯网发布一则题为《网购的宝宝辅食机突然“炸”了 客服:赔五包湿巾》的消息称:去年8月份广州花都的曾女士,在网上从一家母婴品牌淘宝旗舰店购买了一部多功能宝宝辅食机,消费了198元。收货后发现存在商品瑕疵,期间经过先后两次换货,直到10月份才正式收货。12月20日曾女士在使用多功能宝宝辅食机时,意外发生了:多功能宝宝辅食机容器上的玻璃爆裂,食物溅得到处都是,还把曾女士的手划伤了。

  事后,曾女士与淘宝旗舰店的客服人员取得联系,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卖家愿意承担在不寄回商品的情况下退款198元,赠送爬行垫、200元优惠券、五包湿巾。曾女士对卖家的赔偿意见不满意,主张:店家能够亲自致电道歉,并赔偿十倍货款。目前,双方就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当下,电子商务十分发达,网上购物几乎成了时尚。可这种远隔千山万水的“隔山买老牛”式的交易方式,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对于买家来说如何维权的确是个问题。我们先看看报道中,曾女士的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里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专指食品而言,那么本案事实中的多功能宝宝辅食机是否属于食品,有待商榷。如果把多功能辅食机作认定为普通商品,则曾女士十倍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不过,即便是普通商品,辅食机在使用过程出现玻璃爆裂现象,属于商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的规定,买家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赔偿是毋庸置疑的,但买家在淘宝网上购物,出现了商品瑕疵,都可以向谁索赔?却是这个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值得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其一,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如果不能够提供出卖家的真实、准确信息,曾女士可以直接向淘宝网交易平台索赔;其二,如果淘宝网交易平台构成了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在利用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比如:该卖家曾有过相同、类似的投诉处理或者争议解决,淘宝网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而是继续允许上架该商品,显然构成了明知或者应知。曾女士也可以直接向淘宝网交易平台索赔,并要求淘宝网承担连带责任。

  人们可能还关心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网络上购物,卖家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如果协商不成,买家到哪里起诉,即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显然,本案中曾女士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曾女士的当地法院起诉。因为收货地是合同履行地,收货地即曾女士的收货地址,故曾女士的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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