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

2020/01/04 00:04:42 查看538435次 来源:海宇栋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法条规定的是本法的适用对象或者说适用范围。非常明确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一方必须是单位或者组织或者团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用工所形成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哪些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1、公务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二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也就是说,有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反之,没有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3、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或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5、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6、从事兼职工作的在校期间的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的是一般性的兼职,还不能以劳动为职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从事兼职工作的在校期间的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7、以劳务出资的投资人

  出资人以其所掌握的技术、管理经验作为资本入股,其在合作经营机构成立前后对该机构进行的日常管理系其履行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区别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根据出资人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出资人每月从合作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工资属于出资权益,即以资金出资和以劳务出资的出资人对合作机构经营所得的分配,区别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劳动报酬,应认定以劳务投资的出资人与合作经营机构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以 劳务出资的投资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8、律师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事务所不是法律意义和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企业,而是法律服务机构。其批准成立的审批机关不是工商局,而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局;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劳动者,而是维护国家法治的法律工作者。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关系,而是合作或合伙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依据《劳动法》来调整的,而是依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因此,律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笔者大概总结了以上八类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或保护的对象。望各位同仁予以指正和补充。

  本文系云南权仲律师事务劳动人事业务部推荐,李谷娣律师执笔,欢迎添加笔者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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