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

2020/01/04 00:08:18 查看1320次 来源:海宇栋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条所描述的基本原则是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原则,遵守事项包括: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1、合法:就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广义的合法,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狭义的合法行为,即法律调整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主体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2、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

  3、平等自愿: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也是将其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4、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机订立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一致协议。

  5、诚实信用:这项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均出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要求,以实现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弘扬良好社会风气之目标。

  本文系云南权仲律师事务劳动人事业务部推荐,部门朱邺律师执笔,欢迎添加笔者个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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