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

2020/01/08 15:39:44 查看1132次 来源:刘堂律师

  实践中,合同诈骗经常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的表现极其相似,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因此,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目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合同签订后主客观上是否为履行合同作了努力,便成为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案情概述

  张某一直与刘某做珠宝生意,几年来,张某从刘某处采购珠宝价值共计1300万元左右,双方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此后,张某利用刘某对他的信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刘某通过某货运公司先后发给自己多批珠宝,合计价值120万元。

  201X年X月,张某以去做工程为由,将从刘某处采购的珠宝低价卖给在做珠宝生意的李某,然后离开所在城市并更换联系方式。

  刘某多次尝试寻找、联系张某都无结果,无奈之下,刘某选择报警。经过两轮侦查后,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张某向其退赔货款1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张某向刘某退赔货款120万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与刘某之间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之间长期存在珠宝购销合同关系,201X年X月份,张某收到刘某最后三批珠宝后,将珠宝低价转让给他人,谎称去合肥做生意,即离开重庆,去向不明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及辩护人关于本案系经济纠纷、张某没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最后,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表示: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张某在未支付刘某珠宝货款的情况下,离开居所更换手机号码且故意不告知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属于民法上拒不履行合同行为还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犯罪。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主观目的很难通过直观的方法看到,只能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表现去推测。司法实践中,主要从合同签订期间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履约期间实际能力与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一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但此后,张某在货款未付清又不想再做珠宝生意的情况下,仍诱骗刘某多次发货,将收到的珠宝卖掉后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而是更换手机号码逃匿。

  如果不是司法机关的介入,刘某可能很难再找到张某,至此其主观上的诈骗对方财物的目的已经实现,行为上也放弃了对合同的依约履行,客观上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财物上的损失且数额巨大,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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