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父母坐牢,亲属不管,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怎么办?

2020/01/15 10:20:16 查看10635次 来源:陈利清律师

  理和法律服务团队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一个话题。

  理和法律问答

  问:父母坐牢,亲属不管,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怎么办?

  答: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即便遇到父母坐牢、或者父母双亡、或者其他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以及亲属不管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仍然有其救济途径。

  具体而言,在未成年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问题中的“亲属”是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则该未成年孩子由于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如果问题中的“亲属”是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这些亲属都不管,仍然不妨碍其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只是在第一顺位中,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都不愿意当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此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理和法律提示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对于出现: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些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然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