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加班没有加班费吗

2020/01/19 11:01:10 查看1401次 来源:刘堂律师

  正常来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请求却被法院无情地驳回了,比如公司的高管。难道说,公司高管加班就没有加班费吗?

  公司高管的特殊工时制度

  我国常见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形下,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此处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我们常说的“高管”。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公司高管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能用标准工时制来衡量,因而一般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因此,我们经常看到高管们不用打卡、不用坐班、整天在外潇洒,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羡慕不来。

  不是谁加班都有加班费的

  很多人觉得,主张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想法也不能说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原则上劳动者加班是有加班费的。但是,法律是研究原则和例外的,有原则通常就会有例外。很多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的“但书”条款,通常就是规定例外情况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就出现了“但书”条款,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所指的就是支付加班费相关的规定,换言之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

  因此,当普通员工加班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公司高管们,却不能向公司主张加班费。

  例外的例外

  上面我们说,“劳动者加班有加班费”是原则,“公司高管加班没有加班费”算是例外。但还是那句话:法律是研究原则和例外的,原则有例外,例外同样也有例外。

  1.审批要求带来的例外

  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中,劳动部授权各地方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审批。而且,《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同样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因此,企业如决定让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通常需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实行。若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的时限,企业是不可以让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此时高管同样可以主张加班费。

  2.地方性法规带来的例外

  除审批原因外,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也作出了例外性的规定,使得公司高管可以主张加班费。

  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再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在我国部分地方,即使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高管们,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时,同样可以主张加班费。

  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高管原则上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在某些例外情形下可以。然而,总有很多“例外”是我们想象不到的。

  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北京的某家公司做高管,享受高薪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不经审批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优渥”待遇,不用再纠结什么时候跟老板提加班费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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