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而采取的相关政策的法律依据

2020/02/11 14:58:37 查看1423次 来源:李文玲律师

  想必这个新年会让每一位亲历的中国人永远铭记于心,因为我们的祖国和人民正在经历一场可怕的灾难,每一位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巨大的影响。或是出于恐慌或是受制于专业知识的匮乏社会上出现了许许多多嘈杂的声音;面对这样一个及其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虽然我们不能像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生、战士们一样直面无情的病毒,但是我们的心和他们是在一起的。在此我们谨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大家梳理一些在这个特殊时期每个人都应当知悉的法律知识。

  首先何为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图为最新疫情统计数据

  怎么办?面对这些与日俱增的累计确诊数据和死亡病例的数据,每个人都要意识到面对如此重大的灾难时即使作为个体的我们都无法置身事外,只有共同努力齐头并进才能攻克病毒,迎来春天。面对疫情个人和单位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次在法律层面,有些红线也是我们不能逾越,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关于疫情控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做出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在控制疫情方面的义务,部分法条摘要: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简单来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已有较为详细的条文规定了医疗机构、政府机关以及普通群众在传染病预防、诊断、救治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所有义务主体都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但是法律的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不可能所有事情都依照法条来做,所以理所当然的会出现一些社会问题,但究其根本法律的滞后性始终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每当有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出一些虚假信息造成民众的恐慌,或是有利可图或是无意为之,都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违法行为。鉴于最近不断有造谣、传谣者被行拘的消息爆出,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的就是保持清醒头脑、不信谣不传谣。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在如此严重的疫情面前,根据社会的分工不同,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恪尽职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相信没有什么困难是我们英雄的中国人民不可战胜的。现在还是疫情的爆发期,作为普通民众我们也应做好自我防护工作,服从社区以及相关机构的管理。引用网络流行语:做梦也没有想到会有一天,躺在家里也是在为国家做贡献。那就继续宅在家吧。

  团队介绍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部成立于2019年7月,由李文玲律师组织发起并担任部门主任,部门成员包括于水影、王倩等多位律师。自部门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服务企业单位,维护企业客户的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方向:1、非诉讼业务,包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股权架构、税务筹划、公司经营中的人事、合同等风险防范)和专项法律服务、各类法律讲座等

  2、仲裁业务,包括代理客户参与各类仲裁、劳动仲裁等;

  3、诉讼业务,包括代理客户参与各类民商事案件(含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家事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业务、海事海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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